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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第 3 條
本規程所稱之受處分人,係指依法宣付感化教育或強制工作之人。
民國 81 年 07 月 29 日修正
第 3 條
本規程所稱之受處分人,係指依法宣付感化教育或強制工作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