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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第 2 條
感化教育及強制工作之累進處遇,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規程之規定。
民國 81 年 07 月 29 日修正
第 2 條
感化教育及強制工作之累進處遇,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規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