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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第 19 條
辦理受處分人之累進處遇事項,本規程未規定者,準用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施行細則之規定。
民國 81 年 07 月 29 日修正
第 19 條
辦理受處分人之累進處遇事項,本規程未規定者,準用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施行細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