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第 16 條
受處分人在執行中由其他機關借提者,應由原執行處所函請寄禁之監獄、 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代為考核計分。
民國 81 年 07 月 29 日修正
第 16 條
受處分人在執行中由其他機關借提者,應由原執行處所函請寄禁之監獄、 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代為考核計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