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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第 12 條
進等之決定,至遲不得逾應進等之月之末日。
前項決定,應即通知本人。
民國 81 年 07 月 29 日修正
第 12 條
進等之決定,至遲不得逾應進等之月之末日。
前項決定,應即通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