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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第 11 條
獎賞之加分及懲罰之扣分按月計算。
獎賞之加分標準如下:
一、嘉獎:每次零點五分。 
二、給予獎品或獎狀:每次零點五分。 
三、增加接見:每次零點五分。 
四、增發書信:每次零點五分。 
五、其他獎賞:每次零點五分。
懲罰之扣分標準如下:
一、告誡或面責者,每次零點五分。 
二、感化教育獨居或停止戶外活動者,每日零點五分。 
三、停止接見者,每次零點五分。 
四、停發書信者,每次零點五分。 
五、勞動服務或每日增加工作時間二小時者,每日零點五分。
民國 81 年 07 月 29 日修正
第 11 條
獎賞之加分及懲罰之扣分按月計算。
獎賞之加分標準如左:
一  嘉獎  每次零點五分。
二  給予獎品或獎狀  每次零點五分。
三  增加接見  每次零點五分。
四  增發書信  每次零點五分。
五  其他獎賞  每次零點五分。
懲罰之扣分標準如左:
一  告誡或面責者,每次零點五分。
二  感化教育獨居或停止戶外活動者,每日零點五分。
三  停止接見者,每次零點五分。
四  停發書信者,每次零點五分。
五  勞動服務或每日增加工作時間二小時者,每日零點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