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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第 10 條
受處分人之責任分數,以每月所得成績分數抵銷之,抵銷淨盡者令其進等
。進等時成績分數有餘者,併入所進之等計算。
受處分人因受懲罰而扣分時,就其既得之成績分數予以扣減,如所在之等
無分可扣時,降等扣減之,無等可降且無分可扣時,於將來得分中扣除之
。
民國 81 年 07 月 29 日修正
第 10 條
受處分人之責任分數,以每月所得成績分數抵銷之,抵銷淨盡者令其進等
。進等時成績分數有餘者,併入所進之等計算。
受處分人因受懲罰而扣分時,就其既得之成績分數予以扣減,如所在之等
無分可扣時,降等扣減之,無等可降且無分可扣時,於將來得分中扣除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