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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 第 5 條
執行處所為執行戒護或安全維護,得運用科技設備輔助之。
科技設備之種類、設置、管理、運用、資料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得準
用法務部所訂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之規定為之。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