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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 第 3 條
前條戒護人員於任職前應由法務部或其所屬機關施以職前專業訓練及定期
在職訓練。
前項訓練課程得由訓練機關參酌執行處所意見,擬訂計畫辦理。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