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 第 3 條
前條戒護人員於任職前應由法務部或其所屬機關施以職前專業訓練及定期
在職訓練。
前項訓練課程得由訓練機關參酌執行處所意見,擬訂計畫辦理。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