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民國 84 年 11 月 15 日修正
第 1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民國 53 年 08 月 15 日訂定
第 15 條
笫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附註:保安處分執行法奉行政院五十三年七月九日令准自五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臺灣省為施
  行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