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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 第 13 條
執行處所遇有重大特殊情形,為加強安全戒備及受處分人之戒護,得請求
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協助。
民國 53 年 08 月 15 日訂定
第 3 條
  保安處分處所,遇有天災事變,須為防衛工作時得,令受處分人分任工作,如有必要時,
  得請求軍警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