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 第 13 條
執行處所遇有重大特殊情形,為加強安全戒備及受處分人之戒護,得請求 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協助。
民國 53 年 08 月 15 日訂定
第 3 條
保安處分處所,遇有天災事變,須為防衛工作時得,令受處分人分任工作,如有必要時, 得請求軍警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