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3.04 0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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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學生接見規則 第 7 條
接見時間為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但有特別事由經院長許可者,不在 此限。
民國 61 年 11 月 29 日訂定
第 7 條
接見時間為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但有特別事由經院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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