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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8.15 14:2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輔育院學生接見規則 第 4 條
請求接見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禁止其接見。
一、行狀詭異,可疑為品性不端者。
二、除親屬外,三人以上同時接見同一在院學生者。
三、攜帶武器或違禁品者。
四、酗酒或有精神病者。
五、有其他妨害少年輔育院紀律之行為者。
民國 61 年 11 月 29 日訂定
第 4 條
  請求接見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禁止其接見。
  一、行狀詭異,可疑為品性不端者。
  二、除親屬外,三人以上同時接見同一在院學生者。
  三、攜帶武器或違禁品者。
  四、酗酒或有精神病者。
  五、有其他妨害少年輔育院紀律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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