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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 第 5 條
輔育院對於在院學生之輔育,以採用學校、家庭或個別教育方式,配合實
施之。
民國 62 年 03 月 14 日訂定
第 5 條
  輔育院對於在院學生之輔育,以採用學校、家庭或個別教育方式,配合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