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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 第 4 條
輔育院收容之學生由其主管機關按區域、性別另以命令指定之。
輔育院對於前項分區收容遇有特殊情形,認有異地管教之必要或實際收容
人數過多時,得專案報請其共同主管機關核准後,轉送他院或另行設班收
容。
民國 62 年 03 月 14 日訂定
第 4 條
  輔育院收容之學生由其主管機關按區域、性別另以命令指定之。
  輔育院對於前項分區收容遇有特殊情形,認有異地管教之必要或實際收容人數過多時,得
  專案報請其共同主管機關核准後,轉送他院或另行設班收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