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 第 3 條
在院學生,男女分別管理,得合班上課。
民國 62 年 03 月 14 日訂定
第 3 條
  在院學生,男女分別管理,得合班上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