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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 第 20 條
第十八條規定成績,應每三個月由個案單位填發成績報告單,由班導師加
註考語,分別通知各生家長或監護人。
民國 62 年 03 月 14 日訂定
第 20 條
  第十八條規定成績,應每三個月由個案單位填發成績報告單,由班導師加註考語,分別通
  知各生家長或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