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規定成績,應每三個月由個案單位填發成績報告單,由班導師加 註考語,分別通知各生家長或監護人。
第十八條規定成績,應每三個月由個案單位填發成績報告單,由班導師加註考語,分別通 知各生家長或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