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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2 15:4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 第 16 條
輔育院對於在院學生之知識教育,應按知識程度分班或分組實施,按月舉
行測驗,如有志升學並具備條件者,應加強個別教導,必要時得另設班施
教。
民國 62 年 03 月 14 日訂定
第 16 條
  輔育院對於在院學生之知識教育,應按知識程度分班或分組實施,按月舉行測驗,如有志
  升學並且備條件者,應加強個別教導,必要時得另設班施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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