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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85 年 07 月 17 日
第 16 條
輔育院對於在院學生之知識教育,應按知識程度分班或分組實施,按月舉
行測驗,如有志升學並具備條件者,應加強個別教導,必要時得另設班施
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