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 第 14 條
輔育院之知識教育,以教授德育、常識、應用文等課程為主,每週教學時
數以十八小時為原則,其時數之分配,由其主管機關定之。
民國 62 年 03 月 14 日訂定
第 14 條
笫十四條
  輔育院之知識教育,以教授德育、常識、應用文等課程為主,每週教學時數以十八小時為
  原則,其時數之分配,由其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