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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 第 13 條
輔育院得視工場作業需要,選拔技藝熟練、品性優良之學生,協助技術指
導,及工廠管理等工作。
民國 62 年 03 月 14 日訂定
第 13 條
  輔育院得視工場作業需要,選拔泰藝熟練、品性優良之學生,協助技術指導,及工廠管理
  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