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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 第 12 條
輔育院得視實際需要,設置專業習藝班,或辦理建教合作班。
民國 62 年 03 月 14 日訂定
第 12 條
  輔育院得視實際需要,設置專業習藝班,或辦理建教合作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