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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輔育院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少年輔育院條例施行前經法院判處感化教育以保護管束代之之少年,其保
護管束經撤銷者,依少年輔育院條例執行其感化教育。
民國 62 年 04 月 06 日訂定
第 4 條
  少年輔育院條例施行前經法院判處感化教育以保護管束代之之少年,其保護管束經撤銷者
  ,依少年輔育院條例執行其感化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