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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輔育院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
少年輔育條例施行前己在少年輔育院執行感化教育中之少年,仍由少年輔
育院繼續執行。
民國 62 年 04 月 06 日訂定
第 3 條
  少年輔育院條例施行前已在少年輔育院執行感化教育中之少年,仍由少年輔育院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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