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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輔育院條例施行細則 第 2 條
少年輔育院條例施行前經法院判處感化教育尚未執行之十二歲以上未滿廿
一歲少年,其感化教育移送少年輔育院執行之。
民國 62 年 04 月 06 日訂定
第 2 條
  少年輔育院條例施行細則行前經法院判處感化教育尚未執行之十二歲以上未滿廿一歲少年
  ,其感化教育移送少年輔育院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