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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 7 條
少年輔育院置秘書一人,薦任;輔助院長處理全院事務。
民國 56 年 08 月 28 日訂定
第 7 條
少年輔育院置秘書一人,薦任;輔助院長處理全院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