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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 50 條
學生受獎懲時,應即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最近親屬。
民國 56 年 08 月 28 日訂定
第 50 條
學生受獎懲時,應即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最近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