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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 5 條
少年輔育院置院長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聘任,綜理全院
事務。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修正
第 5 條
少年輔育院置院長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聘任,綜理全院
事務。
民國 56 年 08 月 28 日訂定
第 5 條
少年輔育院置院長一人,薦任或聘任;綜理全院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