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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 47 條
在院學生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時,予以獎勵:
一、行為善良,足為其他學生之表率者。
二、學習教育課程或技能,成績優良者。
三、體育優異者。
四、有特殊貢獻,足以增進榮譽者。
民國 56 年 08 月 28 日訂定
第 47 條
在院學生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時,予以獎勵:
一  行為善良,足為其他學生之表率者。
二  學習教育課程或技能,成績優良者。
三  體育優異者。
四  有特殊貢獻,足以增進榮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