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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 45 條
在院學生罹傳染病或其他重大疾病,認為在院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
斟酌情形,呈請主管機關許可移送醫院,或保外醫治。
院長認為有緊急情形時,得先為前項處理,再行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移送醫院者,視為在院執行,保外就醫期間,不算入感化教育期內。
為第一項處理時,應通知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
民國 56 年 08 月 28 日訂定
第 45 條
在院學生罹傳染病或其他重大疾病,認為在院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
斟酌情形,呈請主管機關許可移送醫院,或保外醫治。
院長認為有緊急情形時,得先為前項處理,再行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移送醫院者,視為在院執行,保外就醫期間,不算入感化教育期內。
為第一項處理時,應通知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