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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 44 條
在院學生得接見親友及發受書信。但院長認為有妨礙感化教育之執行或學
生之利益者,得禁止之。
前項接見,每週不得逾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但經院長特許者,得
增加或延長之。
學生發受書信,訓導組組長得檢閱之,如發現第一項但書情形,得不予發
受或命刪除後再行發受。
學生接見規則,由法務部定之。
民國 70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第 44 條
在院學生得接見親友及發受書信。但院長認為有妨礙感化教育之執行或學
生之利益者,得禁止之。
前項接見,每週不得逾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但經院長特許者,得
增加或延長之。
學生發受書信,訓導組組長得檢閱之,如發現第一項但書情形,得不予發
受或命刪除後再行發受。
學生接見規則,由法務部定之。
民國 56 年 08 月 28 日訂定
第 44 條
在院學生得接見親友及發受書信。但院長認為有妨礙感化教育之執行或學
生之利益者,得禁止之。
前項接見,每週不得逾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但經院長特許者,得
增加或延長之。
學生發受書信,訓導組組長得檢閱之。如發現第一項但書情形,得不予發
受或命刪除後再行發受。
學生接見規則,由司法行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