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 43 條
在院學生應斟酌情形予以分類離居。但有違反團體生活紀律之情事而情形
嚴重者,經院長核定,得使獨居。
前項獨居之期間,每次不得逾七日。
民國 56 年 08 月 28 日訂定
第 43 條
在院學生應斟酌情形予以分類離居。但有違反團體生活紀律之情事而情形
嚴重者,經院長核定,得使獨居。
前項獨居之期間,每次不得逾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