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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 41 條
在院學生之被服、飲食、日用必需品及書籍簿冊,均由少年輔育院供給,
其經少年法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十條之規定,由少年本人或對少年負
扶養義務人負全部或一部教養費用者,應以市價折算,命其繳納之。
學生私有之書籍,經檢查後,得許閱讀。
民國 56 年 08 月 28 日訂定
第 41 條
在院學生之被服、飲食、日用必需品及書籍簿冊,均由少年輔育院供給,
其經少年法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十條之規定,由少年本人或對少年負
扶養義務人負全部或一部教養費用者,應以市價折算,命其繳納之。
學生私有之書籍,經檢查後,得許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