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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 4 條
少年輔育院,由法務部或由法務部委託地方行政最高機關設置,受法務部 指導、監督。
民國 70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第 4 條
少年輔育院,由法務部或由法務部委託地方行政最高機關設置,受法務部 指導、監督。
民國 56 年 08 月 28 日訂定
第 4 條
少年輔育院,由司法行政部或由司法行政部委託地方行政最高機關設置, 受司法行政部指導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