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 39 條
在院學生,為促其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應劃分班級,以積分進級方
法管理之。
前項積分進級規則,由法務部定之。
民國 70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第 39 條
在院學生,為促其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應劃分班級,以積分進級方
法管理之。
前項積分進級規則,由法務部定之。
民國 56 年 08 月 28 日訂定
第 39 條
在院學生,為促其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應劃分班級,以積分進級方
法管理之。
前項積分進級規則,由司法行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