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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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 37 條
對於調查分析期間內之學生,應予以表現個性之機會,其生活之管理,應 在防止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違反紀律之原則下行之。
民國 56 年 08 月 28 日訂定
第 37 條
對於調查分析期間內之學生,應予以表現個性之機會,其生活之管理,應 在防止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違反紀律之原則下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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