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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輔育院條例
廢止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第 37 條
對於調查分析期間內之學生,應予以表現個性之機會,其生活之管理,應
在防止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違反紀律之原則下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