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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 32 條
在院學生逃亡者,除報知檢察官查緝外,應報告主管機關,並報知少年法
庭。
民國 56 年 08 月 28 日訂定
第 32 條
在院學生逃亡者,除報知檢察官查緝外,應報告主管機關,並報知少年法
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