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
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 27 條
學生出院時,應於核准命令預定出院日期或期滿之次日午前,辦畢出院手 續離院。
民國 56 年 08 月 28 日訂定
第 27 條
學生出院時,應於核准命令預定出院日期或期滿之次日午前,辦畢出院手 續離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