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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 27 條
學生出院時,應於核准命令預定出院日期或期滿之次日午前,辦畢出院手
續離院。
民國 56 年 08 月 28 日訂定
第 27 條
學生出院時,應於核准命令預定出院日期或期滿之次日午前,辦畢出院手
續離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