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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 26 條
學生入院時,應告以應遵守之事項,並應將院內各主管人員姓名及接見、
通訊等有關章則,通知其父母或監護人。
民國 56 年 08 月 28 日訂定
第 26 條
學生入院時,應告以應遵守之事項,並應將院內各主管人員姓名及接見、
通訊等有關章則,通知其父母或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