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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 22 條
少年輔育院於學生入院時,應查驗少年法庭之裁定及交付書,並核對其身
分證件。
少年法庭交付執行感化教育處分時,應附送該少年及其家庭與事件有關之
資料。
民國 56 年 08 月 28 日訂定
第 22 條
少年輔育院於學生入院時,應查驗少年法庭之裁定及交付書,並核對其身
分證件。
少年法庭交付執行感化教育處分時,應附送該少年及其家庭與事件有關之
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