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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 2 條
少年輔育院,依法執行感化教育處分,其目的在矯正少年不良習性,使其
悔過自新;授予生活智能,俾能自謀生計;並按其實際需要,實施補習教
育,得有繼續求學機會。
民國 56 年 08 月 28 日訂定
第 2 條
少年輔育院,依法執行感化教育處分,其目的在矯正少年不良習性,使其
悔過自新;授予生活智能,俾能自謀生計;並按其實際需要,實施補習教
育,得有繼續求學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