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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 19 條
少年輔育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人事佐理員一人至三人,委任
;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務。
民國 56 年 08 月 28 日訂定
第 19 條
少年輔育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人事佐理員一人至三人,委任
;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