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 18 條
少年輔育院設主計室,置主任一人,薦任;主計佐理員二人至四人,委任
;依法辦理主計事務。
民國 56 年 08 月 28 日訂定
第 18 條
少年輔育院設主計室,置主任一人,薦任;主計佐理員二人至四人,委任
;依法辦理主計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