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 16 條
少年輔育院得用雇員十六人至三十六人,分別擔任戒護、紀錄或繕寫等工
作。
民國 56 年 08 月 28 日訂定
第 16 條
少年輔育院得用雇員十六人至三十六人,分別擔任戒護、紀錄或繕寫等工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