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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 14 條
少年輔育院置技師四人至八人,薦派或聘任;技術員二人至八人,委任或
委派;調查員四人至八人,心理測驗員及智力測驗員各一人或二人,均薦
派或聘任;醫師二人至五人,聘任,其中一人兼任保健組組長;藥師一人
,聘任;護士二人至五人,委任或委派;組員六人至十二人,委任或委派
,分配各組辦事。
民國 68 年 04 月 04 日修正
第 14 條
少年輔育院置技師四人至八人,薦派或聘任;技術員二人至八人,委任或
委派;調查員四人至八人,心理測驗員及智力測驗員各一人或二人,均薦
派或聘任;醫師二人至五人,聘任,其中一人兼任保健組組長;藥師一人
,聘任;護士二人至五人,委任或委派;組員六人至十二人,委任或委派
,分配各組辦事。
民國 56 年 08 月 28 日訂定
第 14 條
少年輔育院置技師四人至八人,薦派或聘任;技術員二人至八人,委任或
委派;調查員四人至八人,心理測驗員及智力測驗員各一人或二人,均薦
派或聘任;醫師二人至五人,聘任,其中一人兼任保健組組長,藥劑師一
人,聘任;護士二人至五人,委任或委派;組員六人至十二人,委任或委
派,分配各組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