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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 12 條
總務組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文件收發、撰擬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三、關於經費出納事項。
四、關於房屋建築及修繕事項。
五、關於物品採購、分配及保管事項。
六、關於習藝器械、材料之購置及保管事項。
七、關於學生入院、出院之登記事項。
八、關於學生死亡及遺留物品處理事項。
九、其他不屬於各組之事項。
民國 56 年 08 月 28 日訂定
第 12 條
總務組掌理事項如左:
一  關於文件收發、撰擬及保管事項。
二  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三  關於經費出納事項。
四  關於房屋建築及修繕事項。
五  關於物品採購、分配及保管事項。
六  關於習藝器械、材料之購置及保管事項。
七  關於學生入院、出院之登記事項。
八  關於學生死亡及遺留物品處理事項。
九  其他不屬於各組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