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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 11 條
保健組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全院衛生之計劃設施及考核事項。
二、關於學生之健康診查、疾病醫療及傳染病防治事項。
三、關於學生心理健康測驗、生理檢查及智力測驗事項。
四、關於學生個案資料之研判及心理狀態之分析與鑑定事項。
五、關於學生心理衛生之指導與矯治事項。
六、關於藥品之調劑、儲備及醫療、檢驗器材之購置與管理事項。
七、關於病房管理事項。
八、關於學生疾病及死亡之呈報與通知事項。
民國 56 年 08 月 28 日訂定
第 11 條
保健組掌理事項如左:
一  關於全院衛生之計劃設施及考核事項。
二  關於學生之健康診查、疾病醫療及傳染病防治事項。
三  關於學生心理健康測驗、生理檢查及智力測驗事項。
四  關於學生個案資料之研判及心理狀態之分析與鑑定事項。
五  關於學生心理衛生之指導與矯治事項。
六  關於藥品之調劑、儲備及醫療、檢驗器材之購置與管理事項。
七  關於病房管理事項。
八  關於學生疾病及死亡之呈報與通知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