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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 10 條
訓導組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訓育實施計劃之擬訂事項。
二、關於學生生活之指導及管理事項。
三、關於學生思想行為之指導及考查事項。
四、關於學生之指紋及照相事項。
五、關於學生個案資料之調查,蒐集及研究與分析事項。
六、關於學生體育訓練事項。
七、關於學生課外康樂活動事項。
八、關於學生紀律及獎懲事項。
九、關於學生家庭訪問及社會聯繫事項。
十、關於戒護勤務分配及執行事項。
十一、關於學生出院升學、就業指導及通訊連繫事項。
民國 56 年 08 月 28 日訂定
第 10 條
訓導組掌理事項如左:
一  關於訓育實施計劃之擬訂事項。
二  關於學生生活之指導及管理事項。
三  關於學生思想行為之指導及考查事項。
四  關於學生之指紋及照相事項。
五  關於學生個案資料之調查,蒐集及研究與分析事項。
六  關於學生體育訓練事項。
七  關於學生課外康樂活動事項。
八  關於學生紀律及獎懲事項。
九  關於學生家庭訪問及社會聯繫事項。
十  關於戒護勤務分配及執行事項。
十一  關於學生出院升學、就業指導及通訊連繫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