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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 9 條
總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文件之收發、撰擬及保存事項。
二、印信之典守事項。
三、經費之出納事項。
四、建築修繕事項。
五、少年之入所、出所登記事項。
六、名籍簿、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事項。
七、糧食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事項。
八、其他不屬於各組之事項。
民國 91 年 01 月 25 日修正
第 9 條
總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  文件之收發、撰擬及保存事項。
二  印信之典守事項。
三  經費之出納事項。
四  建築修繕事項。
五  少年之入所、出所登記事項。
六  名籍簿、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事項。
七  糧食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事項。
八  其他不屬於各組之事項。
民國 53 年 09 月 04 日訂定
第 9 條
教導組掌理事項如左。
一  關於少年之個案調查事項。
二  關於少年社會環境之調查事項。
三  關於少年生活之指導事項。
四  關於少年之教學事項。
五  關於少年習藝之指導事項。
六  關於少年之康樂活動事項。
七  關於少年指紋照相等事項。
八  關於少年之同行護送及戒護事項。
九  關於少年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事項。
十  關於少年紀律之執行事項。
十一  關於所內戒護勤務之分配及管理事項。